經香港轉口貓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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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 外 地 經 香 港 轉 運 的 貓 狗 (轉 機 或 改 變 運 送 方 式 ),須 預 先 取 得 本 署 簽 發 的 許 可 證 , 否 則 不 得 把 任 何 貓 狗 經 香 港 轉 運 。
- 倘 若 該 動 物 在 香 港 整 段 期 間 停 留 在 原 來 的 飛 機 或 船 隻 內 , 則 不 須 領 有 許 可 證 , 但 入 口 者 仍 須 遵 照 目 的 地 國 家 / 地 方 的 入 口 條 款 。
經 香 港 轉 口 的 貓 狗
I. 提 交 申 請 文 件
- 申 請 者 須 填 妥 指 定 的 表 格 (表 格 編 號 AF240 及 表 格 編 號 UN110) 或 (表 格 編 號 AF301 適 用 於 從 內 地 經 香 港 轉 口) (PDF 格 式) 。 表 格 可 以 下 載 使 用 、從 電 腦 互 換 電 話 (852) 2708 8885 以 傳 真 或 致 電 (852) 1823 索 取 。
- 申 請 者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 如 以 郵 遞 形 式 申 請,則 須 提 交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的 影 印 本 )。
- 如 經 香 港 再 出 口 之 目 的 地 為 澳 門,則 動 物 在 出 口 前 , 持 證 人 須 出 示 有 效 的 澳 門 入 口 證(Authorizacao)以 供 查 閱。有 關 動 物 必 須 透 過 獲 准 之 運 輸 工 具 運 往 澳 門。
II. 繳 交 費 用
費 用 必 須 在 遞 交 申 請 表 時 繳 清 ( 除 非 收 到 本 署 另 行 通 知 )。 首 頭 動 物 的 費 用 為 港 幣 432 元。 在 同 一 許 可 證 下 ,每 隻 額 外 動 物 的 費 用 為 港 幣 102 元 。
從 內 地 進 口 的 貓 狗 ,入 口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費 用 全 免 。
親 身 提 交: | 申 請 人 可 以 現 金 或 本 港 銀 行 的 劃 線 支 票 付 款 , 收 款 人 須 為"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郵 寄: | 本 地 申 請 人 可 以 本 港 銀 行 的 劃 線 支 票 付 款 , 請 勿 郵 寄 現 金。 |
海 外 申 請 人: | 費 用 應 以 匯 票 方 式 繳 付。款 項 須 為 港 幣 及 收 款 人 須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海 外 申 請 人 亦 可 委 託 在 香 港 的 親 友 或 運 輸 機 構 代 為 申 請。 |
III. 遞 交 表 格
可 親 身 遞 交 或 郵 寄 至 以 下 許 可 證 辦 事 處:
香 港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5 樓 10 號 櫃 台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進 出 口 科 簽 證 及 認 證 組
辦 公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至 中 午 十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五 時 十 五 分
(星 期 六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申請人亦可透過「貿易單一窗口」申請有關特別 /入口許可證。有關詳情,請瀏覽www.tradesinglewindow.hk 。
IV. 處 理 許 可 證 時 間
如 所 需 資 料 齊 備 , 需 時 三 個 工 作 天 處 理 ( 即 由 遞 交 表 格 及 繳 妥 許 可 證 費 用 當 天 起 計 至 發 出 許 可 證 需 時 五 個 工 作 天 )。
請 預 早 申 請 及 預 留 郵 寄 時 間,並 盡 早 替 寵 物 接 受 防 疫 注 射。 |
V. 發 送 方 式
- 本 署 將 會 用 平 郵 或 空 郵 ( 海 外 ) 郵 寄 至 指 定 地 址 , 申 請 表 需 夾 附 寫 上 地 址 的 信 封( 不 需 貼 上 郵 票 )。
- 為 免 郵 誤 , 申 請 人 可 選 擇 自 行 或 委 派 代 表 到 本 署 領 取 。 本 署 不 會 以 傳 真 或 電 郵 方 式 發 送 許 可 證 。
VI.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 六 個 月 , 但 只 可 付 運 動 物 一 次 。 動 物 必 須 在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截 止 前 輸 入 香 港 。
- 如 需 要 延 期 , 須 於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內 提 出 申 請 並 繳 交 相 關 費 用 。
- 每 次 延 期 以 三 十 天 為 限 , 有 關 處 理 由 遞 交 申 請 及 繳 妥 費 用 當 天 起 計 需 時 三 個 工 作 天。
進 口 要 求
請 於 進 口 動 物 前 細 心 閱 讀 許 可 證 條 款 並 確 保 已 完 全 遵 守 有 關 條 款。沒 有 遵 守 許 可 證 條 款,可 能 導 致 有 關 動 物 被 遣 送 回 出 口 國 ╱ 地 方 或 在 高 級 獸 醫 師 所 指 定 的 時 期 內 接 受 檢 疫,有 關 費 用 和 風 險 將 由 持 證 人 ╱ 代 理 人 承 擔 。而 持 證 人 ╱ 代 理 人 可 能 會 遭 檢 控。
除 非 獲 得 事 先 批 准 , 否 則 動 物 不 得 在 香 港 停 留 超 過 24 小 時。必 須 在 該 期 限 結 束 前 立 即 進 行 轉 運 。
轉 運 來 源 地 | 中 國 內 地 除 外 | 中 國 內 地 |
許 可 證 | DC-10v03 | DC-11v03 |
動 物 健 康 證 明 書 表 格 | 請 參 考 該 國 家 / 地 方 的 要 求 |
請 留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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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獲 得 許 可 證 之 前 ,請 不 要 安 排 寵 物 付 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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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署 發 出 的 特 別 許 可 證 分 為 正 副 兩 份 ,請 保 留 正 本 ( 白 色 ) 以 便 領 回 抵 港 動 物。 航 空 或 船 公 司 在 接 受 付 運 寵 物 前 , 或 會 要 求 動 物 主 人 出 示 許 可 證 副 本 ( 黃 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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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離 開 香 港 的 寵 物 , 回 港 時 亦 受 上 述 同 樣 的 入 境 及 檢 疫 限 制 。 若 把 已 離 港 的 寵 物 帶 回 本 港 , 須 預 先 獲 本 署 簽 發 的 特 別 許 可 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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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第 一 、 二 及 第 三 組 國 家 / 地 方 進 口 的 貓 狗 , 如 本 署 認 為 其 來 歷 不 明 、 所 需 文 件 不 妥 當 或 在 檢 疫 期 出 現 可 疑 病 徵 等 , 可 因 需 要 將 檢 疫 期 延 長 至 最 少 4 個 月 或 將 動 物 遣 返 來 源 地 , 費 用 由 入 口 者 負 責 。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辦 公 室 位 置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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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點 擊 以 下 圖 片 了 解 進 口 流 程 簡 介。
查 詢
電 話 :(852) - 1823
電 郵 :icsenquiry@afc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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