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馬及馬科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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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 口 條 件 賽 馬 事 業 對 香 港 非 常 重 要 。 為 了 防 止 馬 類 疾 病 傳 入 本 港 , 馬 匹 及 其 他 馬 科 動 物 的 進 口 受 到 嚴 格 的 管 制 。 所 有 輸 入 香 港 的 馬 匹 , 抵 港 後 均 須 在 認 可 獸 醫 監 督 下 , 接 受 隔 離 檢 疫 。 現 時 只 有 香 港 賽 馬 會 才 有 認 可 的 檢 疫 設 施 。 另 外 , 本 署 簽 發 許 可 證 的 先 決 條 件 之 一 是 申 請 人 須 在 申 請 時 提 供 證 明 , 以 確 定 進 口 之 馬 匹 擁 有 合 適 的 馬 房 設 施 及 獸 醫 照 料 。 持 證 人 還 須 遵 守 特 別 許 可 證 上 所 列 的 條 款 並 符 合 本 港 與 出 口 國 /地 方 獸 醫 當 局 建 立 的 馬 匹 出 口 條 款 。 特 別 許 可 證 除 事 先 獲 得 本 署 簽 發 的 特 別 許 可 證 , 否 則 不 得 把 任 何 馬 科 動 物 輸 入 本 港 ( 不 論 是 進 口 或 轉 口 ) 。 有 關 條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139 章 《 公 眾 衛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規 例 》 及 第 421 章 《 狂 犬 病 規 例 》 , 由 本 署 負 責 執 行 。 該 等 條 例 載 有 規 定 , 透 過 管 制 鳥 獸 輸 入 香 港 , 預 防 動 物 疾 病 及 狂 犬 病 的 傳 入 。 許 可 證 申 請 程 序 申 請 者 須 填 妥 指 定 的 表 格 ( 特 別 許 可 證 ( 適 用 於 馬 科 動 物 進 口 / 過 境 / 轉 口 ) - 表 格 編 號 AF240-EQ (277KB) ) 。 表 格 可 以 下 載 使 用 、 從 電 腦 互 換 電 話 (852) 2708 8885 以 傳 真 或 致 電 (852) 1823 索 取 。 PDF 格 式 的 文 件 需 用 Adobe ( R ) Acrobat ( R ) Reader 軟 件 開 啟 ; 該 軟 件 可 在 http : //www.adobe.com 免 費 下 載 簽 證 費 用 費 用 必 須 在 遞 交 申 請 表 時 繳 清 。 首 頭 動 物 的 費 用 為 港 幣 743 元 , 其 後 每 頭 動 物 為 港 幣 106 元 。 本 港 申 請 人 可 用 本 港 銀 行 的 劃 線 支 票 或 以 電 子 繳 費 方 式 付 款 , 關 於 電 子 繳 費 的 詳 情 , 請 電 2150 7065 與 本 署 職 員 聯 絡 。 海 外 的 申 請 可 用 銀 行 本 票 , 收 款 人 須 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請 勿 郵 寄 現 金 。 遞 交 表 格 地 點 可 親 身 遞 交 或 郵 寄 至 以 下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5 樓 10 號 櫃 台 辦 公 時 間 申請人亦可透過「貿易單一窗口」申請有關特別許可證。有關詳情,請瀏覽www.tradesinglewindow.hk 。 處 理 許 可 證 時 間 如 所 需 資 料 齊 備 , 需 時 三 個 工 作 天 處 理 ( 即 由 遞 交 表 格 及 繳 妥 許 可 證 費 用 當 天 起 計 至 發 出 許 可 證 需 時 五 個 工 作 天 )。 請 預 早 申 請 及 預 留 郵 寄 時 間 。 許 可 證 的 發 送 方 式 本 署 將 會 用 平 郵 或 空 郵 ( 海 外 ) 郵 寄 至 指 定 地 址 , 申 請 表 需 夾 附 寫 上 地 址 的 信 封 ( 不 需 貼 上 郵 票 ) 。 為 免 郵 誤 , 申 請 人 可 選 擇 自 行 或 委 派 代 表 到 本 署 領 取 。 本 署 不 會 以 傳 真 方 式 發 送 許 可 證 。 海 外 申 請 方 法 為 方 便 及 加 快 處 理 外 地 急 件 , 申 請 人 可 委 託 在 香 港 的 親 友 或 運 輸 機 構 代 為 申 請 。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通 常 為 6 個 月 , 但 只 可 付 運 動 物 一 次 。 動 物 必 須 在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截 止 前 輸 入 香 港 。 如 需 要 延 期 ,須 於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內 提 出 申 請 並 繳 交 相 關 費 用 ,每 次 延 期 以 30 天 為 限 。有 關 處 理 由 遞 交 申 請 及 繳 妥 費 用 當 天 起 計 需 時 三 個 工 作 天。
經 港 轉 口 的 馬 科 動 物 從 外 地 經 港 而 須 轉 運 的 馬 科 動 物 , 須 預 先 取 得 本 署 簽 發 的 特 別 許 可 證 , 否 則 不 得 把 任 何 動 物 輸 入 本 港 。 但 如 該 動 物 在 港 期 間 停 留 在 原 來 的 飛 機 或 船 隻 內 , 則 不 須 許 可 證 , 但 入 口 者 仍 須 遵 照 目 的 地 國 家 /地 方 的 入 口 規 條 。 如 有 疑 問 , 請 向 運 輸 商 或 航 空 公 司 查 詢 。
重 要 事 項 所 有 馬 匹 在 抵 達 香 港 時 , 除 了 必 須 出 示 特 別 許 可 證 , 還 須 附 同 由 出 口 國 / 地 方 政 府 獸 醫 簽 發 的 健 康 證 明 書 正 本: 永 久 進 口 : Export Certificate for Horses Permanently Imported into Hong Kong (ver. Feb.21) (PDF 格 式); 短 暫 進 口 : Export Certificate for Horses Temporarily Imported into Hong Kong (ver. Sep.20)(PDF 格 式); 返 回 香 港 :Export Certificate for the Re-entry of Hong Kong Resident Horses into Hong Kong (ver. Sep.20)(PDF 格 式); 過 境 :Export Certificate for Horses Transshipping via Hong Kong (ver. Sep.20)(PDF 格 式) 所 有 來 港 / 經 港 轉 運 之 馬 匹 必 須 來 自「 表 列 」 國 家 /地 方 。 有 關 「 表 列 」 國 家 /地 方 名 單 已 詳 列 於 健 康 證 明 書 內 頁 。
本 署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豁 免 某 些 進 口 條 件 。申 請 有 關 豁 免 必 須 由 出 口 國 / 地 方 的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以 特 定 表 格 提 交 (Equine Import Waiver Application Form)( PDF 格 式 )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請 電 郵 至 fopc2@afcd.gov.hk 許 可 證 分 為 正 副 兩 本 , 請 保 留 正 本 ( 白 色 ) 以 便 領 回 抵 港 的 動 物 。 航 空 或 船 公 司 在 接 受 動 物 付 運 前 , 或 會 要 求 畜 主 出 示 黃 色 的 許 可 證 副 本 。
進 口 人 士 需 承 擔 任 何 在 特 別 許 可 證 批 准 前 所 作 出 的 動 物 進 口 準 備 工 作 所 帶 來 的 商 業 風 險 和 支 出 。 查 詢 電 話 : (852) 1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