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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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種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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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 口種 豬
 

 

豬 隻

進 口 前 須 預 領 許 可 證

進 口 活 種 豬 是 受 香 港 法 例 第 139 章 《 公 眾 衛 生 ( 動 物 及 禽 鳥 ) 規 例 》 及 第 421 章 《 狂 犬 病 規 例 》 所 管 制 。 在 豬 隻 進 口 前 , 進 口 商 必 須 向 本 署 申 請 許 可 證 。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本 港 居 民 或 法 人 組 織 , 並 必 須 遵 守 許 可 證 全 部 規 條 。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為 六 個 月 , 及 只 可 付 運 一 次 。

動 物 福 利 及 載 運 方 式  

無 論 何 時 , 進 口 商 必 須 以 符 合 人 道 的 方 式 載 運 及 裝 載 種 豬 。 他 們 必 須 採 取 一 切 預 防 措 施 以 確 保 豬 隻 不 會 中 暑 或 感 染 傳 染 病 。 運 載 豬 隻 的 板 條 箱 必 須 堅 固 , 以 確 保 動 物 不 能 逃 脫 。 載 運 豬 隻 的 板 條 箱 必 須 設 計 良 好 , 例 如 內 裏 並 無 凸 出 的 尖 銳 物 體 , 動 物 的 四 肢 以 及 頭 部 不 會 陷 於 板 條 箱 內 的 間 隔 蓬 中 。

許 可 證 的 條 款 及 動 物 健 康 證 明 書 

進 口 商 必 須 遵 守 附 於 許 可 證 上 的 全 部 條 款 。 種 豬 抵 港 時 , 必 須 附 同 一 份 由 出 口 國 /地 方 政 府 簽 發 的 正 式 動 物 健 康 證 明 書 。

下 載 許 可 證 上 的 條 款 : 非 口 蹄 病 疫 區 ﹝ PDF 檔 案 ﹞

入 口 豬 隻 作 種 豬 用 途

在 本 港 , 飼 養 人 必 須 領 有 本 署 簽 發 的 有 效 牌 照 才 可 飼 養 豬 隻 。 入 口 商 必 須 在 本 港 擁 有 符 合 規 格 的 養 豬 場 才 可 申 請 豬 隻 入 口 。 因 豬 隻 入 口 後 必 須 接 受 檢 疫 , 所 以 在 簽 發 入 口 許 可 證 前 , 有 關 之 養 豬 場 必 須 接 受 本 署 職 員 評 估 是 否 適 合 作 檢 疫 豬 隻 用 途 。

許 可 證 申 請 程 序

如 從 外 國 輸 入 種 豬 , 申 請 者 須 填 妥 指 定 的 表 格 ( 特 別 許 可 證 ( 適 用 於 從 內 地 以 外 的 國 家 / 地 方 進 口 種 豬 ) - 表 格 編 號 AF240-pig (277KB)  e-Form智方便 ) 。 如 從 中 國 大 陸 輸 入 種 豬 , 申 請 者 請 填 妥 指 定 的 表 格  ( 入 口 許 可 證 ( 適 用 於 從 內 地 進 口 種 豬 ) - 表 格 編 號 AF304-Breeding Pig (238KB)  e-Form智方便)。 表 格 可 以 下 載 使 用 、從 電 腦 互 換 電 話 (852) 27088885 以 傅 真 或 致 電 (852) 1823 索 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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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 交 申 請 時,請 出 示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護 照。如 以 郵 遞 形 式 申 請,則 須 提 交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的 影 印 本、申 請 表 及 支 票。已 提 交 的 文 件 概 不 發 還。

簽 證 費 用

費 用 必 須 在 遞 交 申 請 表 時 繳 清 。 首 100 頭 動 物 的 費 用 為 港 幣 1,055 元 , 其 後 每 加 100 頭 動 物 為 394 元 。 本 港 申 請 人 可 用 本 港 銀 行 的 劃 線 支 票 或 以 電 子 繳 費 方 式 付 款 , 關 於 電 子 繳 費 的 詳 情 , 請 電 2150 7062 與 本 署 職 員 聯 絡 。 海 外 的 申 請 可 用 銀 行 本 票 , 收 款 人 須 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請 勿 郵 寄 現 金 。

遞 交 表 格 地 點

可 親 身 遞 交 或 郵 寄 至 以 下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5 樓 10 號 櫃 台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進 出 口 科 簽 證 及 認 證 組

辦 公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至 中 午 十 二 時 三 十 分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五 時 十 五 分
星 期 六  ,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休 息

申請人亦可透過「貿易單一窗口」申請有關特別 / 入口許可證。有關詳情,請瀏覽www.tradesinglewindow.hk

處 理 許 可 證 時 間

如 所 需 資 料 齊 備 , 需 時 三 個 工 作 天 處 理 ( 即 由 遞 交 表 格 及 繳 妥 許 可 證 費 用 當 天 起 計 至 發 出 許 可 證 需 時 五 個 工 作 天)。

請 預 早 申 請 及 預 留 郵 寄 時 間 , 並 盡 早 替 動 物 接 受 防 疫 。

許 可 證 的 發 送 方 式

本 署 將 會 用 平 郵 或 空 郵 ( 海 外 ) 郵 寄 至 指 定 地 址 , 申 請 表 需 夾 附 寫 上 地 址 的 信 封( 不 需 貼 上 郵 票 )。 為 免 郵 誤 , 申 請 人 選 擇 自 行 或 委 派 代 表 到 本 署 領 取 。 本 署 不 會 以 傳 真 方 式 發 送 許 可 證 。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通 常 為 6 個 月 , 但 只 可 付 運 動 物 一 次 。 動 物 必 須 在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截 止 前 輸 入 香 港 。 如 需 要 延 期  ,須 於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內 提 出 申 請 並 繳 交 相 關 費 用 ,每 次 延 期 以 30 天 為 限 。有 關 處 理 由 遞 交 申 請 及 繳 妥 費 用 當 天 起 計 需 時 三 個 工 作 天。

轉 口 種 豬

從 外 地 經 香 港 而 須 轉 運 往 其 他 國 家 /地 方 的 種 豬 ( 包 括 轉 乘 其 他 飛 機 或 運 輸 工 具 ) , 須 預 先 取 得 本 署 簽 發 的 特 別 許 可 證 , 否 則 不 得 把 任 何 種 豬 輸 入 本 港 。

但 如 該 動 物 在 港 期 間 停 留 在 原 來 的 飛 機 或 船 隻 內 , 則 不 須 許 可 證 , 但 入 口 者 仍 須 遵 照 目 的 地 國 家 /地 方 的 入 口 規 條 。 如 有 疑 問 請 向 運 輸 商 或 航 空 公 司 查 詢 。

入 口 豬 隻 作 屠 宰 用 途

入 口 豬 隻 作 屠 宰 用 途 是 受 食 物 及 環 境 衛 生 署 所 管 轄 。 請 直 接 與 該 署 聯 絡 。

請 留 意

  • 本 署 會 發 給 正 副 兩 份 許 可 證 , 請 保 留 正 本 ( 白 色 ) 以 便 領 回 抵 港 的 動 物 。 航 空 或 船 公 司 在 接 受 付 運 該 動 物 前 , 或 會 要 求 寄 貨 人 出 示 黃 色 的 許 可 證 副 本 。

  • 除 非 已 獲 本 署 簽 發 的 特 別 許 可 證 , 否 則 切 勿 安 排 動 物 的 付 運 。

查 詢 :

電 話 : (852) 1823
電 郵 : icsenquiry@afc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