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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政 援 助

漁 業 發 展 貸 款 基 金 

政 府 於 一 九 六 ○ 年 設 立 這 循 環 再 借 的 貸 款 基 金 , 用 以 促 進 漁 業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

宗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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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供貸款予捕撈漁民,協助他們轉而從事可持續發展的漁業或相關業務,包括遠洋╱深海捕魚、休閒漁業、養魚業、漁產運輸和漁產加工等,從而減少本港水域的捕魚作業活動,以及保育本地漁業資源;以及
     

  2. 提供貸款予養魚戶,協助他們拓展或改進養魚業務,藉此提高養殖水產的質素和食物安全標準,並加強市場競爭力。

申 請 資 格
  1. 申請貸款的捕撈漁民必須是本港居民及在20066月16之前已是本地漁船船東;或屬由具本港居民身分的本地漁民全資擁有的本地註冊公司,而其中大部分漁民是具備上述資格的本地漁船船東;以及任何合資格的漁民,包括以個人或漁業公司股東身分申請的漁民,只可根據這項貸款基金申請貸款一次;
     

     
  2. 申請貸款的養魚戶必須是本港居民及持有漁農自然護理署簽署的有效海魚養殖牌照的海魚養殖戶;或從事淡水、魚塘或其他內陸養殖作業的本地養魚戶;或屬由上述任何養魚戶(必須為本地居民)全資擁有的本地註冊公司。


    申請人必須-


    (i)     提交獲漁自然護理署署長(下稱「漁護署署長」)支持的申請;


    (ii)    能自行負擔部分款項,數額須為漁護署署長接受且不得少於需要貸款的計劃的費用總額的10%


    (iii)   同意貸款條件。

申 請 表 (捕 撈 漁 民)

申 請 表 (養 魚 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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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修訂日期 :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