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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政 援 助
漁 業 發 展 貸 款 基 金
政 府 於 一 九 六 ○ 年 設 立 這 循 環 再 借 的 貸 款 基 金 , 用 以 促 進 漁 業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
| 宗 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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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次過貸款予受禁止拖網捕魚影響的拖網漁船船東和收魚艇船東(申請必須在2015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出),用以改良其漁船以供在香港以外水域作業,或讓船東轉而從事較可持續發展的漁業和其他與漁業相關的作業,或實行可減少作業燃料消耗或碳排放但不會增加捕撈力量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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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貸款予捕撈漁民和收魚艇船東,讓他們轉而從事較可持續發展的漁業和其他與漁業相關的作業,或實行可減少作業燃料消耗或碳排放但不增加捕撈力量的計劃;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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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貸款予養魚戶,協助他們拓展或改進水產養殖業務,藉此成為更環保的作業或提高養殖水產的質素和食物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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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請 資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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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貸款的捕撈漁民和收魚艇船東必須是本港居民,並且是本地漁船或收魚艇的船東,並持有運作所需的有效牌照,例如由海事處簽發的船隻運作牌照和第III類別船隻擁有權證明書;或屬本港註冊的漁民合作社/漁業公司,而其中大部分社員/股東是符合上述準則的本地捕撈漁民;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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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貸款的水產養殖戶必須是本港居民,並持有經營水產養殖業務所需的有效牌照,例如漁農自然護理署(下稱「漁護署」)簽發的海魚養殖業牌照;或屬本港註冊的漁民合作社/漁業公司,而其中大部分社員/股東是符合上述準則的本地水產養殖戶。
申請人必須- (i) 提交獲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支持的申請; (ii) 能自行負擔部分款項,數額須為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接受且不得少於需要貸款的計劃的費用總額的10%;以及 (iii) 同意貸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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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 (捕撈 - 受禁拖影響的漁船和收魚艇)
申請表 (捕撈 - 漁船和收魚艇)
申請表 (養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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