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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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危動物物種的貿易管制

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列出管制瀕危物種貿易的細則。它亦載有受管制物種的名單、許可證費用及適用於香港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指引。

動物貿易商如 進口、從公海引進、出口、再出口或管有受管制動物物種作商業用途,不論屬活體的、死體的、其部分或衍生物,必須遵守此條例對有關物種的許可證規定。

附錄I動物物種

野生的附錄 I 動物物種的商業貿易已被禁止,本署不會發出許可證。惟來自已在《公約》秘書處登記的養殖場為商業目的而圈養繁殖的附錄 I 動物,可用作商業貿易。進口、出口、再出口或管有上述附錄 I 動物物種,須事先領有由本署發出的許可證。

 

附錄II 動物物種

進口附錄 II 動物物種,必須出示出口地簽發的有效《公約》出口准許證。如屬野生的活體標本,必須事先領有由本署發出的進口許可證。

出口或再出口附錄 II 動物物種,必須事先向本署申領許可證。

管有源自野生的附錄 II活體動物,必須領有許可證。每張許可證按存放地點發出。貿易商如有文件證據(如就該動物發出的《公約》文件)證明有關動物並非源自野生的附錄 II 活體動物,則無須領有管有許可證。

 

附錄III動物物種

進口附錄 III 動物物種,必須出示出口地簽發的有效《公約》出口准許證或產地來源證。出口或再出口須事先領有由本署發出的許可證。

因此,如你打算出售的動物屬此條例下的受管制物種,你須事先向漁護署申領許可證。有關動物亦須於進口或出口時經獲授權人員查驗。請按此參閱有關條例。

任何人士如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有關申領許可證的規定,可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罸款港幣10,000,000港元及監禁10年。

 

漁農自然護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