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 口 / 從 公 海 引 進 許 可 證 申 請 表 (AF 243) (39.4KB) (310KB) |
申 請 進 口 / 從 公 海 引 進 許 可 證 必 須 遞 交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
- 由 先 前 出 口 地 的 《 公 約 》 管 理 機 構 簽 發 的 有 效 出 口 准 許 證 影 印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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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口 / 再 出 口 許 可 證 申 請 表 (AF 244) (39.8KB) (267KB) |
申 請 出 口 許 可 證 必 須 遞 交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
- 本 署 簽 發 的 進 口 / 管 有 許 可 證 影 印 本 ; 或 先 前 出 口 地 簽 發 之 《 公 約 》 出 口 准 許 證 ( 某 些 品 種 可 用 產 地 來 源 證 ) 影 印 本 。
- 證 明 由 原 來 進 口 商 至 出 口 商 的 交 易 過 程 的 文 件 ( 如 發 票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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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有 許 可 證 申 請 表 (AF 246) (36.8KB) (348KB) |
申 請 管 有 許可 證 必 須 遞 交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
- 由 本 署 簽 發 給 商 家 ( 供 應 商 ) 的 管 有 許 可 證 影 印 本 ;
- 證 明 供 應 商 與 申 請 人 進 行 交 易 的 文 件 ( 如 發 票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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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出 口 證 明 書 申 請 表 (AF 245) (40.8KB) (356KB) |
申 請 再 出 口 證 明 書 必 須 遞 交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
- 出 口 地 簽 發 的 《 公 約 》 出 口 准 許 證 / 產 地 來 源 證 ( 某 些 品 種 ) 的 影 印 本 ;
- 證 明 由 原 來 進 口 商 至 出 口 商 的 交 易 過 程 的 文 件 ( 如 發 票 、 合 約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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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申 請 表 可 透 過 電 話 : 1823 以 傳 真 索 取 , 也 可 親 身 或 郵 寄 致 本 署 索 取 。
- 處 理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一 般 需 時 2 個 工 作 天 。 但 假 如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證 明 文 件 不 足 , 申 請 可 能 受 到 延 誤 。 如 須 向 《 瀕 危 物 種 公 約 》 秘 書 處 或 其 他 《 公 約 》 管 理 機 構 核 實 資 料 ,或 須 查 驗 瀕 危 物 種 標 本 或 存 放 處 所, 則 需 更 長 時 間 。
- 每 張 進 口 許 可 證 / 出 口 許 可 證 / 再 出 口 證 明 書 只 限 用 於 同 一 時 間 的 同 一 批 貨 運 , 有 效 期 為 6 個 月 。 而 每 一 張 管 有 許 可 證 只 限 用 於 同 一 存 放 處 所 , 有 效 期 為 五 年 。
- 《 公 約 》 的 網 頁 內 已 提 供 所 有 《 公 約 》 締 約 國 的 管 理 機 構 的 聯 絡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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