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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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害劑的監管及有關資訊

除 害 劑 許 可 證 申 請

根 據 ( 香 港 法 例 第 133 章 )《 除 害 劑 條 例 》, 凡 輸 入 、 供 應 、 製 造 、 售 賣 、 管 有 或 使 用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劑 或 未 經 註 冊 除 害 劑 ; 或 出 口 或 轉 運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劑 ,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之 許 可 證 。 任 何 人 士 可 依 下 列 辦 法 申 請 除 害 劑 許 可 證 ︰

  • 可 往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三 ○ 三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五 樓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如 致 函 申 請 , 則 須 寫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收 。 如 要 查 詢 , 可 致 電 (852) 2150 7008 向 植 物 及 除 害 劑 監 理 科 查 詢 。

  • 申 請 者 須 填 妥 指 定 的 表 格 , 表 格 及 申 請 簡 介 可 以 從 本 網 頁 下 載 使 用 。

  • 在 遞 交 一 式 兩 份 申 請 表 格 時 , 必 須 一 併 呈 交 商 業 登 記 證 的 影 印 本 一 份 。 申 請 需 時 2 至 4 個 工 作 天 辦 理 。

  • 表 格 上 每 一 項 均 須 填 妥 , 否 則 申 請 不 會 獲 考 慮 。 此 外 , 填 妥 之 表 格 須 連 同 申 請 費 港 幣 180元 交 還 。 縱 使 申 請 不 獲 批 准 , 申 請 費 亦 不 會 發 還 。

  • 於 批 准 申 請 前 , 或 作 為 批 准 的 一 項 條 件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得 指 令 :

    • 對 供 貯 存 、 製 造 、 重 新 調 制 配 方 等 用 途 之 房 舍 進 行 檢 查 ;

    • 容 器 要 有 特 別 之 說 明 標 籤 ;

    • 將 目 標 植 物 ╱ 害 蟲 予 以 標 記 及 說 明;

    • 持 證 人 須 把 將 使 用 或 將 獲 供 應 此 類 除 害 劑 之 人 士 或 機 構 之 名 稱 通 知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 持 證 人 須 擁 有 及 須 使 用 適 當 之 防 毒 衣 物 ;

    • 持 證 人 須 保 證 在 有 需 要 時 , 提 供 解 毒 劑 ;

    • 在 酌 量 實 況 後 , 在 許 可 證 上 另 加 其 他 條 件 。

  • 倘 申 請 獲 准 , 申 請 人 會 獲 通 知 。 於 獲 簽 發 許 可 證 前 , 必 須 再 繳 交 下 列 費 用 :

    • 在 毋 須 重 新 包 裝 下 , 入 口 及 再 轉 口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劑 或 未 經 註 冊 除 害 劑 之 許 可 證 - 港 幣 805 元

    • 其 他 用 途 之 許 可 證 - 港 幣 1,470 元

    若 於 通 知 書 簽 發 後 1 個 月 內 仍 不 繳 費 , 該 項 批 准 即 告 失 效 , 日 後 如 欲 領 證 必 須 重 新 申 請 。

  • 所 有 許 可 證 均 在 簽 證 日 期 後 6 個 月 期 滿 , 除 害 劑 應 在 此 期 限 內 入 口 。 持 證 人 可 在 期 滿 前 1 個 月 , 以 書 面 向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申 請 續 期 6 個 月 , 並 須 繳 付 續 期 費 。 縱 使 該 申 請 不 獲 批 准 , 續 期 費 亦 不 會 發 還 。 續 期 費 用 視 乎 許 可 證 之 類 別 收 取 :

    • 在 毋 須 重 新 包 裝 下 , 入 口 及 再 轉 口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劑 或 未 經 註 冊 除 害 劑 之 許 可 證 - 港 幣 435 元

    • 其 他 用 途 之 許 可 證 - 港 幣 1,050 元

  • 除 害 劑 限 供 證 上 所 註 明 之 用 途 , 使 用 時 並 須 遵 照 列 出 之 規 定 。

  • 非 法 處 理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劑 或 未 經 註 冊 除 害 劑 的 罰 則 :
    • 沒 有 許 可 證 而 輸 入 ╱ 製 造 ╱ 售 賣 ╱ 供 應 ╱ 管 有 ╱ 出 口 ╱ 轉 運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劑 或 未 經 註 冊 的 除 害 劑
      -     最 高 可 處 第 5 級 罰 款 及 監 禁 1 年 。

    • 違 反 憲 報 公 布 的 有 關 規 定 : 
      (i)   在 製 造 除 害 劑 之 過 程 中 , 無 證 使 用 任 何 違 禁 或 受 管 制 非 主 成 分
      (ii)  輸 入 ╱ 售 賣 ╱ 供 應 含 有 任 何 違 禁 或 受 管 制 非 主 成 分 的 除 害 劑
      -     最 高 可 處 第 1 級 罰 款 及 監 禁 6 個 月 。
    • 違 反 許 可 證 上 的 任 何 規 定
      -     最 高 可 處 第 4 級 罰 款 及 監 禁 6 個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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