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必須保護天然的河溪免受水質污染和不必要的破壞,尤其是上游河段及具有高度保育價值的河溪。根據《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的規定,本港的土地面積約有40%已劃為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位於這些地方以內的河溪都受保護,不受其他不相容的活動和發展項目所影響。
此外,尚有其他多條法例,在不同程度上保護本港的天然河溪,計有《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BK章)、《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及《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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