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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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害劑的監管及有關資訊

除 害 劑 註 冊 及 管 制

管 制 範 圍

香 港 有 關 除 害  劑 的 處 理 事 宜 須 受 《 除 害 劑 條 例 》 ( 第 1 3 3 章)  ( 《  條 例 》 ) 規 管 。 《 條 例 》 於 二 O 一 四 年 透 過 《 2 0 1 3 年 除  害 劑 ( 修 訂 ) 條 例 》 予 以 更 新 , 以 實 施 旨 在 保 護 人 類 健 康 和 環 境 的 《 關 於 在 國 際  貿 易 中 對 某 些 危 險 化 學 品 和 農 藥 採 用 事 先 知 情 同 意 程 序 的 鹿 特 丹 公 約 》 ( 《 鹿 特 丹 公 約 》 ) , 以 及 《 關 於 持 久 性 有 機 污 染 物 的 斯 德 哥 爾 摩 公 約  》 ( 《 斯 德 哥 爾 摩 公 約 》 ) 的 規 定 。 《 2 0 1 3 年 除 害 劑 ( 修 訂 ) 條 例 》於 二 O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生 效 。

根 據 《 條 例 》 , “ 除 害 劑 ” 一 詞 指 任 何 除 蟲 劑 、 除 真 菌 劑 、 除 莠 劑 、 除 蟎 劑 或 用 作 或 擬 用 作 預 防 、 摧 毀 、 驅 除 、 吸 引 、 抑 制 或 控 制 屬 有 害 物 的 任 何 昆 蟲 、 齧 齒 動 物 、 雀 鳥 、 線 蟲 、 細 菌 、 真 菌 、 雜 草 或 其 他 形 態 的 植 物 或 動 物 或 任 何 病 毒 的 任 何 物 質 ( 不 論 是 有 機 的 或 無 機 的 ) 或 物 質 混 合 物 ; 或 用 作 或 擬 用 作 植 物 生 長 調 節 、 落 葉 劑 或 乾 燥 劑 的 任 何 物 質 或 物 質 混 合 物 。 除 害 劑 涵 蓋 的 範 圍 由 農 藥 、 蟲 害 防 治 化 學 品 、 船 底 防 護 漆 , 以 至 家 用 臭 丸 、 鼠 餌 、 蚊 香 、 驅 蚊 液 等 , 但 不 包 括 用 作 誘 捕 或 捕 捉 昆 蟲 、 齧 齒 動 物 或 其 他 動 物 的 任 何 純 機 械 裝 置 ; 用 作 控 制 蚊 子 、 齧 齒 動 物 或 其 他 有 害 物 的 任 何 純 電 磁 或 超 聲 波 裝 置 ; 作 臨 床 或 衞 生 用 途 的 任 何 防 腐 或 消 毒 溶 液 或 製 劑 ; 《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條 例 》 ( 第 1 3 8 章 ) 所 指 的 任 何 藥 劑 產 品 ; 以 及 既 非 《 條 例 》 附 表 1 所 列 亦 非 附 表 2 第 1 部 所 列 、 載 於 獨 立 包 裝 或 容 器 內 , 而 分 量 不 超 過 1 0 克 或 1 0 毫 升 , 以 及 在 室 內 使 用 作 實 驗 室 研 究 、 化 學 分 析 或 參 照 標 準 的 任 何 除 害 劑 。 此 等 物 品 並 不 納 入 《 條 例 》 的 管 制 範 圍 。 受 《 斯 德 哥 爾 摩 公 約 》 及 《 鹿 特 丹 公 約 》 規 管 的 除 害 劑 已 列 載 於 《 條 例 》 兩 個 附 表 (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劑 ) 。 

除 害 劑 監 管 途 徑 如 下 :

  • 為 除 害 劑 進 行 註 冊 ( 包 括 其 活 性 成 分 , 並 管 制 非 主 成 分 )  ;

  • 發 牌 予 除 害 劑 售 賣 商 及 製 造 商 牌  ;

  • 任 何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劑 或 任 何 其 他 未 經 註 冊 除 害 劑 的 售 賣 、 製 造 、 管 有 或 使 用 , 均 須 領 有 許 可 證 ; 以 及  

  • 為 除 害 劑 的 標 籤 及 裝 瓶 訂 立 基 本 規 定 。

註 冊

根 據 《 條 例 》 第 4 條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 漁 護 署 署 長 ) 須 備 存 除 害 劑 註 冊 紀 錄 冊 。 只 有 在 本 港 註 冊 的 除 害 劑 , 方 可 在 境 內 按 照 除 害 劑 牌 照 的 規 定 分 銷 及 使 用 。 註 冊 除 害 劑 的 詳 細 資 料 , 包 括 活 性 成 分 、 濃 度 上 限 及 核 准 配 方 , 均 收 錄 在 除 害 劑 註 冊 紀 錄 冊 內 。 個 別 產 品 如 含 有 已 註 冊 的 活 性 成 分 , 並 符 合 詳 載 於 除 害 劑 註 冊 紀 錄 冊 的 活 性 成 分  指 明 最 高 濃 度 及 核 准 配 方 , 則 無 須 註 冊  。

除 害 劑 註 冊 紀 錄 冊 分 為 兩 部 分 , 第 I 部 載 列 即 用 型 家 用 除 害 劑 , 第 I I 部 則 載 列 其 他 所 有 除 害 劑  。

有 關 為 除 害 劑 申 請 註 冊 的 手 續 詳 情 , 請 參 閱 相 關 指 南

管 制 非 主 成 分

《 條 例 》 第 1 3 A 條 授 權 漁  護 署 署 長 禁 止 或 管 制 使 用 某 種 具 毒 性 的 非 主 成 分 , 並 藉 憲 報 公 告 該 等 指 明 為 具 毒 性 的 非 主 成 分 清 單  。 

任 何 人 如 未 獲 漁 護 署 署 長 許 可 , 均 不 得 製 造 、 輸 入 、 售 賣 或 供 應 任 何 含 有 違 禁 或 受 管 制 非 主 成 分 的 除 害 劑 。     

除 害 劑 牌 照

根 據 《 條 例 》 第 7 條 , 任 何 人 除 非 持 有 有 效 的 除 害 劑 牌 照 , 否 則 不 得 輸 入 、 製 造 、 售 賣 ( 包 括 零 售 ) 或 供 應 任 何 註 冊 除 害 劑 。 除 害 劑 牌 照 須 每 年 續 期 , 所 發 出 的 牌 照 涵 蓋 載於 除 害 劑 註 冊 紀 錄 冊 第  I 部 的 所 有 註 冊 除 害 劑 , 或第 I 及 第 I I 部 的 所 有 註 冊 除 害 劑 。 有 關 除 害 劑 牌 照 的 申 請 手 續 詳 情 , 請 參 閱 相 關 指 南 。 

除 害 劑 許 可 證

根 據 《 條 例 》 第 8 條 , 任 何 人 除非 持 有 有 效 的 除 害 劑 許 可 證 , 否 則 不 得 輸 入 、 製 造 、 售 賣 ( 包 括 零 售 ) 、 供 應 、 管 有 或 使 用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劑 或 任 何 其 他 未 經 註 冊 除 害 劑 , 或 出 口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劑 。 除 害 劑 許 可 證 是 為 特 定 的 除 害 劑 而 發 出 , 有 效 期 為 六 個 月 , 但 可 在 漁 護 署 署 長 認 可 下 續 期 , 每 次 六 個 月 。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劑 如 載 於 獨 立 包 裝 或 容 器 內 , 而 分 量 不 超  過 1 0 克 或 1 0 毫 升 , 以 及 在 室 內 使 用 作 實 驗 室 研 究 、 化 學 分 析 或 參 照 標 準 , 則 不 受 許 可 證 的 規 定 所 限 。 有 關 除 害 劑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手 續 詳 情 , 請 參 閱 相 關 指 南 。

除 害 劑 的 標 籤 及 裝 瓶 

 《 除 害 劑 規 例 》 ( 第 1 3 3 A 章 ) 訂 明 有 關 除 害 劑 標 籤 及 裝 瓶 的 基 本 規 定 。 這 些 規 定 均 為 保 障 除 害 劑 使 用 者 、 市 民 及 環 境 而 訂 立 , 詳 情 請 另 外 參 閱 有 關 除 害 劑 標 籤 的 指 引 。 

進 出 口 除 害 劑

如 上 文 所 述 , 已 註 冊 除 害 劑 只 可 由 除 害 劑 牌 照 持 有 人 輸 入 ; 至 於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劑 或 任 何 其 他 未 經 註 冊 除 害 劑 , 則 只 可 由 持 有 就 指 明 的 除 害 劑 而 發 出 許 可 證 的 人 士 輸 入 或 管 有 。

此 外 , 每 批 進 出 本 港 的 已 註 冊 除 害 劑 、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劑 或 任 何 其 他 未 經 註 冊 除 害 劑 , 必 須 領 有 根 據 《 進 出 口 條 例 》 ( 第 6 0 章 ) ( 《 進 出 口 條 例 》 ) 發 出 的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 所 有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 含 有 溴 甲 烷 的 除 害 劑 除 外 ) , 均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授 權 漁 護 署 代 為 發 出 。 含 有 溴 甲 烷 除 害 劑 的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 則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直 接 發 出 。

豁 免 情 況

過 境 性 質 的 除 害 劑 ( 即 只 留 在 運 載 其 進 口 的 船 舶 / 飛 機 上 ) , 可 獲 豁 免 受 《 條 例 》 管 制 , 亦 無 須 根 據 《 進 出 口 條 例 》 領 取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 不 屬 附 表 所 列 的 除 害 劑 , 如 憑 有 效 的 全 程 提 單 經 香 港 轉 運 , 亦 可 獲 豁 免 受 《 條 例 》 管 制 , 但 仍 須 根 據 《 進 出 口 條 例 》 取 得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 不 過 , 附 表 所 列 的 除 害 劑 ( 航 空 轉 運 貨 物 除 外 ) 則 須 受 《 條 例 》 管 制 , 除 非 有 關 除 害 劑 是 包 裝 在 獨 立 容 器 內 而 分 量 不 超 過 1 0 克 或 1 0 毫 升 , 並 且 用 作 實 驗 室 研 究 、 化 學 分 析 或 參 照 標 準 , 否 則 必 須 為 其 進 出 口 及 轉 運 申 領 除 害 劑 許 可 證 。 然 而 這 項 豁 免 並 不 適 用 於 進 出 口 管 制 , 附 表 所 列 除 害 劑 無 論 包 裝 大 小 , 一 律 必 須 根 據 《 進 出 口 條 例 》 領 取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 至 於 所 有 憑 有 效 全 程 空 運 提 單 作 空 對 空 轉 運 的 除 害 劑 , 已 由 2 0 0 0 年 5 月 起 獲 豁 免 辦 理 《 進 出 口 條 例 》 規 定 的 進 出 口 許 可 證 。

查 詢

索 取 指 南 、 收 費 表 (PDF 格式) 及 申 請 表 , 可 到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三 ○ 三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五 樓 植 物 及 除 害 劑 監 理 科 電 話 號 碼 : (852) 2150 7007 傳 真 號 碼 : (852) 2314 2622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植 物 及 除 害 劑 監 理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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